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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阳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枣阳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3号)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襄政办函【2018】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枣阳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编 码 |
品目名称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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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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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3 |
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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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图形工作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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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移动工作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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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2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仅限于计算机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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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3 |
信息安全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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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4 |
终端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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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5 |
存储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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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101 |
喷墨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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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102 |
激光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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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104 |
针式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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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401 |
液晶显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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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901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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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7 |
机房辅助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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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801 |
基础软件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套件、中间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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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1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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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2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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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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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10 |
文印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包括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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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305 |
乘用车(轿车)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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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30601 |
小型客车 |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16座(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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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51228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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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61504 |
不间断电源(UPS)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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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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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808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包括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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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911 |
视频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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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626 |
健身设备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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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2 |
台、桌类 |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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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3 |
椅凳类 |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扶手椅、凳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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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4 |
沙发类 |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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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5 |
柜类 |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柜类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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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6 |
架类 |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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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9 |
组合家具 |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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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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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
信息技术服务 |
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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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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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2 |
车辆加油服务 |
乘用车、小型客车等公务用车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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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0101 |
大型会议服务 |
包括全国或区域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大型会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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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01 |
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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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02 |
会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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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03 |
审计服务 |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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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0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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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140101 |
其他印刷服务 |
包括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的印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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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办公楼或其他公用场所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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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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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的发展。
(三)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发布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息的发布负监管职责。
(四)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推动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五)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六)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七)进一步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八)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九)各单位应当根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按照年初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确定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